项目名称 | 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部分报废热网管道资产 | |||
项目编号 | WXCQZ16008 | |||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国资委于2015年12月16日批准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2/1 | 挂牌终止日期: | 2016/2/5 |
转让方 名 称 | 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 | |||
标的物 概 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的部分报废热网管道资产,资产详见《处置资产明细表》。标的资产均以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 情 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107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15/10/31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国资委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97.38 | |||
特别事项 说 明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的部分报废热网管道资产,包含架空管和地理管,其中全部架空管和86米地理管已拆至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其他埋地管在原位处于停用状态。 2、本次转让价格不含该等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路面开挖、回填、拆除整理(管道切割、吊装、运输等)等相关费用。受让方如需处置,需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 |||
转让参考 价 格 | 97.38 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放置在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内的相关资产运走,否则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 3、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5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3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锡国资权[2015]95号; 2、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 3、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15)第1075号资产评估报告; 4、《处置资产明细表》。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上述备查文件。需要现场看样的,由产交所开具看样但联系看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于小姐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
传真 | 0510-85198733 |